日期 :[2016年02月1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707
某单位为个人在11月底结算了1-11月的绩效奖金,12月仅结算12月当月的绩效奖金,11月按当月收入扣税,未按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只能在12月实行,11月可以吗?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但没规定具体月份。
2、如果可以不在年底,是否全单位必须统一在某一个月内,还是可以根据每个人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3、 如果上述问题成立,单位已将11月奖金按当月收入计税,如何要求改为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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