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52
2015 年6 月, 公司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请问,我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出口的货物可否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上述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根据来信所述,如果你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出口货物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并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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