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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 :[2017年09月1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58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7)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告》关于“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要求,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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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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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期,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公告》及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出台本公告。

  二、税务行政许可即办范围的确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关规定,确定税务行政许可即办范围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施行日期

  由于《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本公告与《公告》配套实施,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公告》施行日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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