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6563
M公司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上半月对某员工的工资所得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现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个人所得税企业只是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对此行为会如何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