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3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512
近日,湛江顺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法庭当庭宣判:驳回顺本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顺本公司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3年11月,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顺本公司2011年8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涉税情况立案检查。在检查初期,检查人员到顺本公司调取账簿资料时,该公司以财务资料丢失为由,拒不提供部分账簿凭证及财务资料,妄图逃避检查。在检查资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向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某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两次向顺本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大股东廖某接受相关涉税事项的询问,但劳某、廖某均屡次推脱,给查清案件事实带来较大阻碍。
随着检查工作的推进,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发现顺本公司2013年的应付账款及待摊费用存在大量挂账,并存在三项异常业务。对此,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通过内查外调取得突破。
针对该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分别取得湖南省衡阳市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5项业务均无法提购进货物时的运输费用资料,并且款项都未支付的异常情况,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派遣人员赴湖南省衡阳市调查取证,通过协查证实该5家公司均是先将货物销售给中间人旷某或凌某,收取旷某或凌某的货款后,经其指示向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针对该公司于2013年2月取得海南某船务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2份,运输货物为石英砂,起止地点为湖南岳阳至湛江,该运费只用发票冲减成本,未向海南某船务公司支付运费的异常情况,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深入调查本地购进石英砂购销情况,经对比发现,本地购进单价和销售单价明显低于顺本公司从海南某船务公司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运输单价,并经取证证实此运费不属于顺本公司的任何一项业务。
针对该公司2013年7月在未购进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刘某取得深圳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通过后,又通过刘某取得江苏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货物名称、金额及税额不变,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失控的异常情况,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向深圳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的所在地发函取证,证实该两家企业已走逃,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顺本公司取得的8份)属于失控发票,从而证实顺本公司是故意使用他人向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
经过艰苦取证,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最终从多方面确定了顺本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追缴其所偷增值税税款253655.53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73225.60元,罚款308655.53元,合计735536.66元,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顺本公司通过取得虚假的进项税发票,虚假申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少缴增值税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735536.66元,其行为构成偷税。因此,对于顺本公司的偷税行为,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完全合法合理。
同时,由于顺本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即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此,在本案中,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虽然顺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司法机关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湛江市国税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同时,顺本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还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点评专家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四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