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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出口退(免抵退)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日期 :[2016年01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411

 

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2015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平稳的换档期,在新常态形势下,外贸发展也面临着新的考验,出口竞争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下发相关文件,鼓励外贸出口、改善外贸体制、实施便民政策、取消非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简化申报办理程序,为实现我国稳增长、调结构、促消费的战略宏图目标,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回顾一年来,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外贸出口,国家扶持退税助力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对扶持外贸出口做了若干扶持规定,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440号)明确四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要求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办理,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推广上线工作。二是进一步抓好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的落实。重点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逾期未申报政策。三是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积极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探索“互联网+出口退税”,持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格审核,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核查工作,规范和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数据完整、准确、规范。 


二、规范退税,突出职能提高时效 


  (一)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实施分类差别化管理,按照优先退税、正常管理、侧重监管、重点防范的模式,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进行等级管理。对一类企业采用优先退税模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只凭齐全的电子信息即可进行申报。对二类企业采用正常管理模式,应在按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三类企业采用侧重管理,比照二类出口企业要求办理退(免)税。对四类企业采用重点防范模式,即在二、三类企业所提供的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基础上,还须报送收汇凭证等资料,如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同时,对不符合类别等级标准的出口企业采取能升能降、动态调整的变化新模式,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动态管理。 


  (二)全国范围推行出口退税规范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退税规范梳理了散见于600多份文件中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办理退税业务流程,逐级下放审批权限,将管理难度小、便于征退税衔接的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国税局审批,停止执行市、县局两级审批。考虑到外贸企业情况相对复杂,原则上其退税继续由市国税局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局下放到县(区)局审批。同时,简化审核程序,最大限度实施计算机自动比对信息,减少人工审核项目,将生产企业人工审核项目由14项减为3项,外贸企业由21项减为5项。为加快退税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果属于等级评定的一类企业,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完善规范骗税疑点实地核查程序和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机制,突破过去退税审核“就单审单”的局限,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和打击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有利于形成“内控外防”的防范出口骗税体系。 


  (三)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六类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六项非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 
  1、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申报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及超过申报期备案的,不能办理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不用补办出口退(免)税备案。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口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认定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4、取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不得申报退税;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5、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应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 

  6、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客商(指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如果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如果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四)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规定,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五)下放延期申报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对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等七类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改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审批。 


三、政策调整,着眼服务贴近实用 


  (一)简化出口企业退税八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规定,从八个方面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简化企业办理手续。 
  1、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是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2、以进料加工双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3、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5、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6、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并将原始凭证留存备查。属于客运的,应提供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等。属于货运的,应提供运输收入会计报表、货运联运运单、“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等。 
  7、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但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 

  8、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取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不包括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三)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四)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税务总局汇总了有关地区上报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工具名单,对外公布。 


  (五)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适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规定,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六)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施行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实行出口免税政策。同时,明确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未纳入《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四、跨境服务,走出优惠涉税更广 


  (一)扩围航天发射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扩围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取消原来的免税规定。同时,为落实好该政策,明确与之配套的退(免)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新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的范围,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及《公告》所附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申报退(免)税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于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按免税政策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三)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范围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将我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由海南省扩围至全国地区。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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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邦诚财税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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