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06月2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7
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进入新阶段。该政策旨在规范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保障税收公平。
那么,新规具体有哪些要点?对平台、商家、个人有何影响? 小编将为您详细解读!
01
填补税收监管空白
互联网平台经济交易模式复杂,部分高收入群体(如网络主播、电商大卖家)可能存在隐匿收入、拆分合同等避税行为,而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全面覆盖。
促进税收公平
过去,部分高收入从业者利用信息不透明逃税,而中小企业和合规经营者却承担较高税负。新规通过信息透明化,减少税收漏洞,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02
1
报送主体
覆盖所有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
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
内容平台(如抖音、快手、小红书等)
共享经济平台(如滴滴、美团等)
2
报送内容
身份信息:经营者姓名、证件号、店铺唯一标识等
收入信息:销售收入、佣金、打赏、广告收入等
3
豁免情形
配送、家政、网约车等便民劳务从业者(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的收入信息免报,因其多数享受税收优惠或未达起征点。
政策施行前的历史收入信息无需补报(法不溯及既往)。
4
报送时限与方式
季度报送:平台需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内完成报送。
示例:
2025年第一季度(1月-3月)数据,需在4月15日前报送;
第二季度(4月-6月)数据,需在7月15日前报送,以此类推。
电子化报送:税务机关提供 “直连报送”(平台系统直接对接税务系统)、“上传导入”(Excel 模板批量传)等接口,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5
责任划分
平台责任:需核验信息真实性,但因经营者个人原因导致数据错误的,不追究平台责任。
税务核查权:税务机关可要求平台提供涉嫌违法者的交易明细、资金流水等,强化稽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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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台
合规成本增加:需建立完善的数据报送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数据安全要求提高:需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信息保护,防止数据泄露。
对商家
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商户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税负不变。
对个人
高收入群体(如年收入超12万元的网络主播、电商大卖家)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逃税难度加大。
对稽查
提升稽查效率:税务机关可通过大数据比对,快速识别异常申报(如收入与纳税额不匹配)
跨部门协同治理: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共享数据,打击“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
04
此次新规通过“信息透明化+精准监管”模式,既打击偷逃税行为,又避免对合规经营者造成额外负担,是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之举。
逾期处罚:未按期报送可能面临5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数据校准期:新规实施初期(2025年6-12月),税务机关或给予1-2个月的适应期,但需提前备案。
平台企业、商家及个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确保合规经营,避免税务风险!报送在即,如需了解税务规范和税务风险防范,建议尽快咨询专业财税机构。
附: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6月20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ND-
来源:本文素材来自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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