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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3万可免交增值税,确认收入时如何账务处理?

日期 :[2016年02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12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3万可免交增值税,确认收入时如何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不超过3万可免交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时和免交税款的这部分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实现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2、我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免征的增值税是在当月转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季度一次转入?


  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就按季结转;如果是按月申报的,就按月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5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季报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5、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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