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合作问答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营改增后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日期 :[2016年05月0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165

 

营改增后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提问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能否继续使用卷式发票?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餐饮企业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卷式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卷式发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一页: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下一页:公司对预交(存)水费送礼品,要交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吗?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正式启用啦!!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2017-01-11
【双创优惠】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双创优惠】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7-07-2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明确,3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018-01-24
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应收应付账款未处理怎么办?


2024-11-08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