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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避免这六个误区

日期 :[2017年08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286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应避免以下六个误区。

    ◆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划分的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的个体工商户。其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它的标准则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此可见,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划分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仅在判定指标上,而且在判定指标的数值上也不尽相同。 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误区三:年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超过标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有人认为,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从业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不正确的。

 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标准,是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说,即使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只要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没有超过规定数值,仍然还是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五: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且认定和分类标准也不一样。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3个判定指标,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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