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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 | 企业经营活动中,哪些“红线”不能踩?

日期 :[2023年06月02]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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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红线一混淆真实业务,高税率经营

业务使用低税率纳税申报


某企业是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装卸、搬运、运输等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故意混淆真实业务内容,将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收入,混淆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的“经纪代理服务”收入,并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少计提了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过查证,认定该企业通过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19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近一倍罚款的处理处罚。



02

红线二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公民身份信息泄露后,有的被用于注册公司,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人员,这些公司成立后大肆进行虚开发票、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发后被挂名者面临被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被联合惩戒的局面;


有的被一些企业用于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费用,给被冒名者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带来不利影响。



03

红线三自作聪明,隐瞒现金收入


现金支付不像电子化支付手段具有实时传递、系统留痕等特点,确实难监控。然而,正常的销售活动在库存、物流、收入等环节上呈现链式对应,其中一个环节若经过“改写”,就会与链条上的其他环节不匹配。企业试图通过局部“改写”掩人耳目,最终还是会暴露的。


“隐蔽手段实际上并不隐蔽!”纳税申报弄虚作假往往会弄巧成拙,有关偷税行为被税务稽查查处后,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且要被处罚款,还可能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04

红线四接受和虚开发票


某企业在没有实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销售业务,虚构交易资金,为本地及外地的数十家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最终稽查部门认定该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某公司在与一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后者为自己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些发票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稽查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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