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378
问:去年初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筹办期,2017 年5 月正式投入生产,请问在筹办期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应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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