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有做验资报告工商备案和未做验资报告工商备案如何申报印花税?

日期 :[2016年03月1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602

 

股东出资有做验资报告工商备案和未做验资报告工商备案如何申报印花税?


提问


假设,我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日,工商登记,成本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未缴。
      2016年3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300万,已出验资报告,工商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实收资本 300万


      2016年6月1日,股东货币出资,500万,没有做验资报告,工商没有备案。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万
            贷:实收资本 500万


      问:这三个时间段,应怎样申报印花税?


专家回复


      1月1日,企业成立时,因为没有实际出资,不用缴纳印花税。

      3月1日,出资300万元,按3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6月1日,出资500万元,按500万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分析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变为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新成立企业的验资证明文件。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发起人(股东)认缴出资额时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公司实际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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