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领用自产的产品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日期 :[2016年04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7234

 

高新技术企业领用自产的产品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提问


  A公司为上市公司及高新技术企业,在A公司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自产的产品,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以及A公司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专家分析: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视同销售;用于研发的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然后按规定转入费用或者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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