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发生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有没有税务风险?

日期 :[2016年04月26]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525

 

分公司发生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有没有税务风险?


提问


      我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由我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由我公司付款,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由总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对于我公司、总公司有没有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你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

延伸阅读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东莞个体户注销和有限公司注销流程,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体户注销需要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015-09-26
案例:伪造员工工资合计金额、违规税前列支等手段偷逃税被查处!

近日,某公司通过伪造员工工资合计金额、违规税前列支等手段偷逃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罚款
2016-02-02
研发费加计扣除所有企业均可享受吗?研发费加计扣除常见误区解读!

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
2016-02-02
个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第二项下列所得,暂免征
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