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日期 :[2016年05月05]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5135

 

营改增后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提问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能否继续使用卷式发票?个人或单位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餐饮企业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卷式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卷式发票,应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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