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1066
请问,企业为推广自己的产品,租用场地举办的现场推介会,发生下列费用:
1、水果,饮料
2、到访有礼的小纪念品(印有公司的标志和产品简介)
3、交定金抽奖的奖品
4、场地租用费
5、服务人员餐费
分别计入什么科目,抽奖的奖品如果企业代扣个税,做什么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应交税费——个税
这种对么?
如果将上述费用全部一起计入“业务宣传费”是否可行,需要什么证据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条款可供参考?
业务宣传费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公关设计费、以及上述与产品宣传相关的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服装费、场地租赁费,等等。总之,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合规凭据,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公司发生上述费用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活动规定中注明承担方式,如为公司承担时计入上述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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