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12月24]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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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企公司7月发生税控系统维护费,核算时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减免税,纳税申报时也填列了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由于当月增值税留抵,故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本月实际抵减税额一列填写了0,即期末有余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上也未填列税控系统维护费形成的减免税额。之后几个月一直留抵,故减免税申报表中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一直在留有余额。想问一下这样填列申报表的方式是否正确,税控系统维护费是否必须在当月抵减增值税?
专家回复
这样填列是正确的。由于公司有进项税额留抵,本期减征额是无法抵减的,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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