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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

日期 :[2015年09月08]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3816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下述区间结转方式办理。
二、本公告所称区间结转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区间结转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收发货可采用企业自行运输或者比照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
四、区间结转企业应当根据海关对区间结转业务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海关联网,建立企业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报关等信息。
五、企业开展区间结转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确认。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可以按照经海关确认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报关手续。
六、《申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二)《申报表》中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信息应与企业对应电子账册一致。
(三)区间结转双方对应商品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
(四)区间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8位应当一致。
(五)《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发货。
(六)《申报表》由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S”(代表区间结转)+转入关别4位+年份2位+顺序号5位。
(七)《申报表》备案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
七、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
(三)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
(四)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五)其他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
备案后如发生上述情况,海关可对《申报表》进行暂停处理,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报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八、企业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予以登记:
(一)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结转出区核放单,转出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发货信息。
(二)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结转入区核放单,转入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收货信息。
九、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
进出卡口的企业自行运输工具应经海关备案,并遵守海关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管理的规定。转出企业可以使用转入企业自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企业自行运输的线路、时间、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等事项,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十、区间结转保税货物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
十一、转出、转入企业每次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次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转出与转入报关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报关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结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二、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企业按照《申报表》项下实际收货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企业填制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保税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一份结转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区备案清单,进区、出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8位、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
出区备案清单中“关联报关单号”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进区备案清单号。
备案清单所填写的“关联备案”栏应相互对应,进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出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出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进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深加工结转),进区、出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
运输方式应当填写“其他”(代码“9”)。
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255”);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654”)。
启抵国(地区)应当填写“中国”(代码“142”)。
(三)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根据结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结转报关数量。实际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结转双方按相同数量报关;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发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收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报关手续。
(四)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结转货物,经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或者经海关办案部门同意并收取足额担保金后,可以办理报关手续。
(五)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时,结转双方进出区备案清单应对碰一致,进出区备案清单不能一一对应的,海关不予接受报核;
十三、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或者已办理出口手续未出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成文日期:2011-02-12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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