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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日期 :[2017年09月19]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04

 

我国税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当然还可以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6年度起均实行新的税收法规,虽然97号公告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近趋相同,但还存在小差异,本文简要分析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人工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


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费用可享受加计扣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两个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的称呼和内容表述有所区别,但是仔细分析比较,两者的范围基本一致,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人员范围基本一致。但是,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即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否则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研发人员,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提醒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未两者对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一致

1.加计扣除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如何准确归集人员的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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