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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备案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 :[2016年01月07]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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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目前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备案,哪些需要审批才能享受?如果是备案,需要在什么时间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不备案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我公司购买国债利息应当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但是我公司未进行免税备案,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58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581日起纳税人未备案的,不影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3、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


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汇缴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如何备案?


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5、分公司如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问:分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自行办理?如何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201571日后改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应当由总公司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6、定期减免是否需要每年备案?


问:我公司新建风力发电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每年都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只需要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进行备案,以后期间内,只要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7、备查资料需保存多久?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需留存的备查资料有哪些?需要保存多久?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8、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九条规定,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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