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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因延期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日期 :[2016年05月10]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473

 

房地产企业因延期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提问


     房地产企业因延期交房和延期办理房产证而违约,按合同约定要支付给购房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请问:


     1、购房者收到违约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房地产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吗?


     2、如果购房者不需要缴税,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时只能取得收款收条,是否能据此收条入账?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专家回复


      1、对于合同违约金是否交纳个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说明,所以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来判断是否交纳个税,首先分析个税的税目,可以确认如果征税应在第十一类内“其他所得”,但此类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由于延期交房,业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损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就需要交纳个税了。


      2、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支出属于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这部分无法取得发票,根据协议、收据等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以下:


      (1)财税[2011]50号:从其他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取得的随时抽奖、礼品;


      (2)国税函[2006]865号:解除购房合同;


      (3)财税[2005]94号:担保报酬;


      (4)国税发[1999]58号: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国税函[1999]627:证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续费返还;


      (6)国税函[1998]546号:保险公司支付利息;


      (7)财税[1995]64号:揽储奖金;


      (8)国税函发[1995]351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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