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邦诚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资讯
邦诚动态 政策资讯 干货知识 合作问答 会计处理 资料下载 相关推荐

 

国家税务发布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补充规定,财税[2016]60号

日期 :[2016年06月01]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4928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3日

上一页:关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全国推广

下一页:重要通知!距离2015年度东莞企业年报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仅有63天啦!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一行学生来【邦诚集团】参观学习

6月25日下午,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一行学生来到邦诚集团参观学习。
2018-07-02
邦诚财税凤岗公司搬迁通知!!!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为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自2015年11月15日起,公司将搬迁至
2015-11-14
2016年1月起,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
2015-12-28
邦诚集团 | 开展沟通在工作中的应用与落地专项培训会议!


2024-09-27

×

文章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