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03月03] 编辑 : 邦诚财税 【纠错】 浏览次数 822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
关于这个问题,各省市出台了一些通知和解读,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01
各省市两种不同裁审观点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政策原文:
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02510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具体裁判案例可见: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与叶某劳动纠纷案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政策原文: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4294.html
该通知中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 浙江省
浙江省的两个文件中,明确表示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2
社保缴纳的5大误区请注意规避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小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误区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
这种方式也是很多跨地区企业的首选,因没有在当地注册公司,不能给员工缴纳社保,就选择将委托其他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保。
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2022年3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规,从而带来通过社保“大库代缴”第三方服务的传统方式失效。
所有企业都必须面临一个严峻而急迫的合规挑战:跨地域用工必须在属地成立市场主体,并严格遵循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等单位主体“三位一体”合规。
即使是使用第三方服务,传统的单一社保“大库代缴”方式违规,必须走向劳动合同/社保/个税服务一体化解决的新方式。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单个企业在单一地方集中几十万人的“超级工厂”雇佣模式将越来越少,而采用多主体架构的雇主组织集团化现象越来越广泛,人力资源管理趋于复杂化和专业化,HR必须要具备跨地域、多主体架构、属地合规的顶层设计和落地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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